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城路18号阳光棕榈园二期21座4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5608452Q。
法定代表人:吴培伦。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系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白陈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41324162。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关于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公司)申请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25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三盛公司向骏隆公司支付工程款1076000元和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7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起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三盛公司承担仲裁受理费15210元,由其迳付骏隆公司;上述三盛公司应支付的款项,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义务人三盛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骏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15935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骏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三盛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三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控,本院(2021)粤06执700号案查封下列财产:
(一)查封被执行人三盛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个摩托车位;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三盛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三)查封被执行人三盛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小车位;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三盛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粤0606破申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三盛公司破产清算。顺德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粤0606破1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担任三盛公司管理人。顺德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粤0606破19号公告,通知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21年7月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三盛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2021年8月9日,约谈人拨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电话137××××5180,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6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简建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