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1699号
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新成路18号阳光棕榈园二期49号铺。
法定代表人:吴培伦。
被申请人: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高新区(容桂)华天北一路26号A座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鉴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在280616.1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在280616.1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3.0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婉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