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某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3910号
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成路18号阳光棕榈园二期21座4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5608452Q。
法定代表人:吴培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53121M。
法定代表人:王浮振。
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依合同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05812元(其中含进度款250812元,质保金55000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为35092.78元(暂由2018年11月16日计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直至被告支付完毕止,以进度款2508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以上合计340,904.2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份签订了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对被告位于顺德区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工程进行安装。协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1100000元,同时对工程内容,施工期限,保修期限,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验收后除5%质保金之外的余款应该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场及时组织施工,并于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但被告尚欠原告305812元工程款(其中含进度款250812元,质保金55000元),现质保金即将到期,但被告尚欠进度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拖欠质保金款,故一并提起诉讼。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单位的生产经营。原告迫不得已特诉讼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明确未付的工程结算款为246302.72元,未付的质保金为59509.28元。
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主张的被告未付进度款及质保金金额有误。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190185.54元,被告未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05812元。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第4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气后,与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一同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审计结论生效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税务发票后,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即被告未付的工程结算款应为246302.72元,未付的质保金应为59509.28元,原告主张进度款250812元、质保金55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金额计算有误。2.原告主张的未付进度款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5项约定“每次收款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第6款第4项约定,表明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原告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为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此自被告于2020年8月底收到原告开具的金额为44万元、90185.54元的发票后,原告才履行完毕发票开具义务,此后被告才有支付完毕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前共计支付了工程款884373.54元,未付工程款246302.72元,故该未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0年10月14日起计,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无合同约定且过高。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未对被告逾期付款计息标准进行约定,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故被告认为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主要是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书》、《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份签订了《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项目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顺德区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楼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工程进行安装。工程总造价1100000元,同时对工程内容,施工期限,保修期限,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二条保修事项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气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及价款结算第二款约定:1)该项工程进度完成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25%即275000元。2)该项工程进度完成到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35%即385000元。3)该项工程进度完成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备案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造价的25%即275000元。4)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结论生效后的30天内,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本合同总价提供建安税务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总造价的10%即110000元;留合同额的5%为(55000元)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后10天内余款支付完毕。5)每次收款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第6款第4项结算方式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气后,与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一同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审计结论生效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税务发票后,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及时组织施工,并于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原、被告明确未付的工程结算款为246302.72元,未付的质保金为59509.28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适用标准和起算时间。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被告就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46302.72元无异议,本院对所欠工程款246302.72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为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无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合同对等原则,要求按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扣罚总价万分之二的价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5项约定“每次收款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第6款第4项约定,表明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原告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为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原告并未提供相应发票的出具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主张其于2020年8月底收到原告开具的金额为44万元、90185.54元的发票,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收到相应的发票后,原告才履行完毕发票开具义务,此后被告才有支付完毕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的义务。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
关于质保金59509.28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气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合同约定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后10天内余款支付完毕。故质保金应于2020年10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存在利息损失。如上所述,因原告提供相应发票的时间在2020年8月底,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0月26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058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6302.72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509.28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天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