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6717号
原告:佛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佛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喷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开始按照现行一年期LPR的2倍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8月11日,后续违约金要求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燃气管道安装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燃气管道安装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8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总造价50%的工程款。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移交至顺德某燃气通气前检查合格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工程结算款,3个月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0%。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不得拖欠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若不依时结算,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5‰违约金付给乙方,本工程于2021年7月4日完成交工验收。2021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第二份《燃气管道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某喷涂有限公司管道燃气新增工程02,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5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总造价18000元的工程款。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移交至顺德某燃气通气前检查合格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工程结算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不得拖欠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若不依时结算,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5‰违约金付给乙方,本工程于2022年1月4日完成交工验收。上述两份协议的工程总造价为115000元,截至2023年8月11日,被告仅支付70000元,仍拖欠45000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经审查,这些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且与案件有关联,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燃气管道安装服务,工程总造价为8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造价50%的工程款。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移交至顺德某燃气通气前检查合格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0%的工程结算款,3个月后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20%;若不依时结算,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5‰违约金付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1年7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2.2021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提供管道燃气新增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造价18000元的工程款;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移交至顺德某燃气通气前检查合格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的工程结算款;若不依时结算,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5‰违约金付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2年1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70000元,尚欠45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工程款45000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拖欠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主动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没有违法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结合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金额,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日应为2021年12月2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喷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