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8434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870.96元、返还保证金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0870.9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3日开始按照现行一年期LPR的2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为14930.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燃气管道输配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建佛山市顺德区某三期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输配系统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47368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签订十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款的30%给原告,工程完工至85%,支付合同总造价款的60%,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结算后七天内,被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5%给原告,余下5%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不得拖欠工程款,若不依时付款,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1%付违约金给原告。在履约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收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了《某三期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由于被告的要求,本工程需要暗埋波纹管共676户,总金额为543739.31元,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其他内容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上述两份协议,工程总造价为2017419.31元,上述工程于2019年10月23日完成验收合格移交,双方约定质保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现质保期已过,被告尚欠尾款100870.96元未支付,20000元质保金未退还,经多次催讨未果,特此起诉。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计算方法中的利率为2021年10月2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尚欠的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的款项无异议。对于违约金有异议,对起算时间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应当按逾期之日的LPR的一年期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燃气管道输配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向被告提供顺德区某三期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输配系统的设计及安装服务,工程总造价为1473680元。2.合同签订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造价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至85%,支付合同总造价款的60%;由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结算后七天内,被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5%,并对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工程量变更和政府核准的竣工验收户数进行结算;余下的5%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3.被告不得拖欠工程款,若不依时付款,每日应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付违约金。
2018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某三期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被告的要求,本工程需要暗埋波纹管共676户,总金额为543739.31元。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燃气户内安装费用,具体如下:签订协议10天内被告支付原告50%(即270000元)工程款,工程完成并经顺德港华燃气验收合格后10天内,被告支付原告余下273739.31元的工程款。本协议其他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2018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履约保证金”2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原告某三期小区燃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物管公司三方签订《验收移交表》,记载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3日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日开始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为保质时限。
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的95%,尚欠余款100870.96元【(1473680元+543739.31元)×5%】未付。庭审中,被告对未付款金额予以确认。
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前诉讼。
另查明,2021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为3.85%、3.45%。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870.96元未付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余款5%在“一年后付清”,根据案涉合同的上下文意思理解,余款5%应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即2021年10月23日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0870.96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退回保证金20000元的问题。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0元,而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且庭审中被告同意予以退回,故原告主张被告退回保证金20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际包含被告逾期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退回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其一,关于逾期支付工程尾款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关于起算时间,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承上述,逾期之日为2021年10月24日。原告主张从2021年10月23日起算,被告庭审中予以同意,视为双方对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时间达成一致合意,且该合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率,虽双方约定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外并无其他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按利息起算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775%(3.85%×1.5)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计算的基数应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即应当以100870.96元为基数。其二,关于逾期退回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未约定退回保证金的期限及逾期退回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被告催收保证金,现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退回保证金,则被告应在合理期限予以退回,但截至庭审结束,被告仍未返还,被告逾期退回保证金的行为,已实际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定从庭审结束之日即2023年10月9日起以起算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870.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087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佛山市某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8.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对于原告无需承担的诉讼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退回;对于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