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7号
原告:**市启鼎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平望镇通运路**百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启鼎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启鼎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启鼎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市启鼎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