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

济南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68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57号(汽车公司仓库南)510室。
法定代表人:罗希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山路华建一街区西区大门北侧7幢7-7号。
法定代表人:许延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59.27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4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59.27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4元,由申请人济南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