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93号
申请人:河南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座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4270941G。
法定代表人:吴金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华建一街区西区大门北侧7幢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PDH774N。
法定代表人:许延志,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375.64元(账户: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5646××××2635;潍坊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802190001421029920;莱商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803080101421013747)进行冻结。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5375.6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