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8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袁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延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34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