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

聊城市某某喷涂有限公司、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99号
申请人:聊城市**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北外环路南京九铁路以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山路华建壹街区西区大门北侧7幢7-7号。
法定代表人:许延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市**喷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7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