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465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波地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25140765U。
法定代表人:邵宏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生,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为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创业路**厂房**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9188M。
法定代表人:许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涵、吴云鹏,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为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