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日成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荣。
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雄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日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嘉晟。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日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日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依照合同,我方需完成的工作包括车间一的自动喷漆系统及车间一、二室内消火栓系统(已安装只出力报审、验收)的安装完成并验收。日成公司以我方没有按照预算书约定做工程要扣减工程款,而一审法院委托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能公司)鉴定的造价没有包括车间一喷漆系统消防部门的验收费用、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费,以及车间一、二的消防栓系统重出设计图、报审及验收费用,上述工作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我方已完成,二审判决以粤能公司鉴定造价确定我方应得的工程款不当。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日成公司答辩称:两份合同的目的都是按《预算书》的要求执行,华宇公司完成的工程与合同签订的内容不符,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华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华宇公司应得的工程款。
从华宇公司提交的《消防给水工程合同》的内容看,华宇公司负责安装完成并验收车间一自动喷淋系统,并完成车间一、二室内消火栓系统出图报审及验收,工程总造价为280000元。由于日成公司主张华宇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粤能公司鉴定出自动喷淋系统的工程造价为220275.59元,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二审判决予以采信恰当。由于《消防给水工程合同》并没有分列各项目相对应的工程款,而华宇公司主张的车间一、二室内消火栓系统出图报审及验收费用,以及工程排污费和施工噪音费等,均未能举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华宇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但仍然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代理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