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州大道中56座7号。
经营者:陈海堤。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41号。法定代表人:吴振荣。
被执行人:吴振荣,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9281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被告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于每月5日前还款100000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7月5日前支付59281元。若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的货款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尚欠的全部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6.16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受理案号(2019)粤0606执3895号。后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6161.77元,并在扣除执行费142.43元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除此上述已扣划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粤0606执38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9)粤0606执3895号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另案起诉吴振荣,要求其承担对(2018)粤0606民初225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17429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吴振荣对(2018)粤0606民初225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吴振荣承担案件受理费10448.37元。因债务人吴振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吴振荣,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案号(2020)粤0606执恢421号,即本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吴振荣于2020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经双方核对,截止至2020年5月两被执行人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759281元。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利息,以175928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得311295元。二、上述款项,双方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关于货款本金1759281元,两被执行人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下的款项59281元。关于货款利息311295元,两被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三、两被执行人若按照上述约定付清款项的,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的一切执行请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全部的款项之日起两天内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归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本协议自行解除,申请执行人继续按照债权余额申请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恢421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贤涛
审判员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