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州大道中56座7号。
经营者:陈海堤。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荣。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9281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被告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于每月5日前还款100000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7月5日前支付59281元。若被告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的货款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尚欠的全部货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6.16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工商佛山分行账户39×××86(顺德容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户49×××78(顺德青松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20×××02(佛山桂城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得执行款16161.7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42.43元后余16019.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6161.77元(含执行费142.43元),未执行标的为175394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38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良能阀门水暖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姜 辣
执行员 梁泽标
执行员 赖俊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