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锦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2809号
原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威建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2.09元,由原告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