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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24民初1130号
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产业聚集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53363331C。
法定代表人:张书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城关镇县城西大街(房管所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法定代表人:张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斌,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军
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