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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24民初2268—1号
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永,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53363331C。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西大街(房管所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战会,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斌,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与被告***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裕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人民陪审员  李聪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