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河南铭玛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2068号
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小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铭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黄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
被告:河南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永。
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铭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