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1626号
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小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铭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黄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铭玛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7天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非非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