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陆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陆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17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中陆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广场B栋70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96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陆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1]5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2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24513.75元,扣收执行费263.75元,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1]59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1]59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