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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久,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门巴族,务工,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纳如社区城关花园A区南街E***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F2YX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上诉人***久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2022)藏04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4日向***久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期满未交纳。2023年6月9日,本院再次向***久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五日内交纳,但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久不履行上诉人义务,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俊 丰 审 判 员 曹 鹏 飞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俊 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