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3民初92号
原告:墨脱县明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墨脱村,统一社会代码91540423397689503Q。
法定代表人:妥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君泰国际C栋7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F2YX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被告:**,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现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被告:**花,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
原告墨脱县明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墨脱县明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墨脱县明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次 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措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措 姆
书 记 员 卓 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