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6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风华路东日豪庭一座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226915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银行)、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佛山农商银行对***、***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佛山农商银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可知,佛山农商银行申请撤销***、***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2021)粤06民初47号案件与(2021)粤0606民初6032号案件中佛山农商银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一样,因此,(2021)粤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完全适用(2021)粤0606民初6032号案件。二、佛山农商银行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其债权已经转让及受偿的事实,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应对其不当行为予以惩戒。(一)(2020)粤0604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佛山农商银行对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798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已于2021年6月30日出让给第三方。(二)***司于已经将92806017.05元存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账户内,法院已将该笔款项全额划扣,该金融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三)佛山农商银行明知债权已经转让和全额清偿的事实却故意隐瞒,导致一审判决错误。三、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如前所述,佛山农商银行对***司798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已于2021年6月30日出让给第三方,因此,是否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系债权受让人的权利,而非佛山农商银行的权利,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债权受让人参加诉讼。四、佛山农商银行在一审中对佛山市同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佛山家博城的资产估价结果为29.76亿元,佛山家博城作为借款合同主债务人,其名下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且佛山家博城每年租金收入逾亿元,租金已经质押给佛山农商银行。五、***、***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损害佛山农商银行的利益,其理由在一审答辩及庭审中已经叙述和举证。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二审期间,***、***补充如下意见:一、(2020)粤0604民初5403号案在已经执行完毕,佛山农商银行已全额收取执行款项,其对***司的债权已经消灭。二、,佛山农商银行将(2020)粤06民初45号案所涉及的3.99亿借款本息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案所涉的两项贷款债权均与佛山农商银行无关,佛山农商银行对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博城公司)、***本人不再享有债权。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对家博城公司系列案件的执行程序,所有的执行案件已经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法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家博城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且,法院执行局在到家博城公司粘贴了公告,通知家博城公司的群体租户必须将租金等费用全额缴纳到法院的执行账户予以冻结。
佛山农商银行辩称,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佛山农商银行对***享有两笔合法债权,分别是***司案债权、家博城公司案债权。(二)***无偿转让股权。(三)佛山农商银行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佛山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依法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正确。(一)(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暂未生效,***、***无权要求参照适用。(二)本案符合撤销权的法定要件,佛山农商银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已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佛山农商银行对***享有合法债权。撤销权行使条件不以执行终本或者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2.(2021)粤06民初47号案观点与撤销权立法目的相悖。如按照该案观点,佛山农商银行需在取得生效判决且执行完毕后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佛山农商银行将错过了一年的行使期间。现行法律规定撤销权提起期限是一年,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诉权。(2021)粤06民初47号案观点与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3.同类案例,未执行终本或者取得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亦可对撤销权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实体审理正确。三、***司案债权转让不影响佛山农商银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正确。(一)诉讼中争议权利义务转让,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二)佛山农商银行有权基于对家博城公司债权提起本案诉讼。(三)债权受让人未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债权受让人参加诉讼,程序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让人代替转让人参加诉讼的,应以受让人申请为条件。而在本案一审审理阶段,即使***司案债权完成转让手续,因受让人未申请替代佛山农商银行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也无需通知债权受让人参加诉讼,亦无须变更诉讼当事人。为此,佛山农商银行在一审中有权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一审程序正确。四、佛山农商银行难以从家博城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债权,***的股权转让行为严重影响佛山农商银行债权实现,依法应予撤销。(一)家博城公司应收账款难以回收处置。(二)即便有质押担保,佛山农商银行均有权向***主张债权。(三)***、***转让股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佛山农商银行债权的实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护佛山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审期间,佛山农商银行补充如下意见:一、佛山农商银行在本案一审开庭后才完成债权转让,故在一审开庭时未陈述完成债权转让的事实,但佛山农商银行对***仍享有(2020)粤06民初45号案的债权,故依然可以提起本案诉讼。(2020)粤06民初45号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正在诉讼中。佛山农商银行已于2021年11月份与案外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受让人未付清债权转让款,所以债权还在佛山农商银行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也不影响佛山农商银行的诉讼资格,如需要,佛山农商银行可以提交受让人同意其参加诉讼的函件。家博城公司的物业处置情况与本案审理无关,目前家博城公司的经营收益权仍在评估中,也未启动执行程序,家博城公司除了本案诉讼外,有数亿元的其他债务,其经营收益是否能覆盖佛山农商银行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是连带债务人,佛山农商银行对***享有追诉权;***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财产,导致佛山农商银行的权益受损,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因此佛山农商银行提起本案诉讼。
**装饰公司述称,同意***、***的上诉意见。
佛山农商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将**装饰公司37%股权(持股对应注册资本为740万元)转让给***的行为;2.***、***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3.案件诉讼费由***、***共同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佛山农商银行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律师费金额为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将**装饰公司37%股权(出资金额740万元)转让给***的行为;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农商银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8600元,由***、***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2.《结案通知书》、交易查询明细;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公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上述二审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佛山农商银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1)粤民终4268号案件详情截图;2.股东协议、执行询问笔录;3.家博城公司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信息情况;4.佛山市茗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函件;5.(2021)粤民终42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上述二审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3、4、5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佛山农商银行与***司、家博城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号:(2020)粤06民终104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粤0604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604执1107号案立案执行,该法院于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划案款96868684.69元,其中本案执行费151660元及(2018)粤0604执425号案件执行费19187.81元已上缴国库,余款96697836.88元退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商银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又查明,佛山农商银行诉家博城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民初45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粤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家博城公司向佛山农商银行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2837万元、借款本金27074.4万元及相关利息、复利、罚息,***对家博城公司债务的20.75%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本案二审期间,佛山农商银行确认其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佛山市茗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道公司)。诉讼中,茗道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表明其同意继续以佛山农商银行名义参与本案诉讼。
再查明,佛山农商银行诉***、***、***、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民初47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佛山农商银行的起诉。佛山农商银行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作出(2021)粤民终4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的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及认定:
一、关于佛山农商银行能否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问题。本案中,虽然佛山农商银行确认其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茗道公司,但茗道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表明其同意继续以佛山农商银行名义参与本案诉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确定佛山农商银行仍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在该方面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就**装饰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否撤销的问题。本案中,佛山农商银行认为其对***享有合法债权,由于***、***就**装饰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撤销权之诉。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存在合法债权的问题。本案中,佛山农商银行主张其对***享有两笔合法债权,分别是***司案的债权及家博城公司案的债权。经审查,第一,关于***司案的债权,该案后来进入执行阶段,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表明:“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划案款96868684.69元,其中本案执行费151660元及(2018)粤0604执425号案件执行费19187.81元已上缴国库,余款96697836.88元退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农商银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由此可见,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佛山农商银行主张其仍享有该案的债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家博城公司案的债权,根据(2020)粤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家博城公司应向佛山农商银行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2837万元、借款本金27074.4万元及相关利息、复利、罚息,***对家博城公司债务的20.75%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此可见,该案中***对佛山农商银行负有清偿部分债务的责任,换言之,佛山农商银行对***享有相应的债权,是有证据支持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佛山农商银行对***享有合法的债权。
(二)关于***、***的行为是否损害佛山农商银行合法权益的问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中,将股权资产转换为相应价值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是股权出让方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股权出让方维持自身经济能力和债务清偿能力的重要保障。然而本案中,***在自身存在大额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将**装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但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却约定付款期限为合同订立360天内,在付款期限即将届满时,又签订《协议书》延长了付款期限,由此可见,***并非积极促成取得股权转让相应对价。而且,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为兄弟,存在密切关系,其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综上,***在明知自己对外负担大额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转让**装饰公司股权却未能证实交易价格属于合理范畴,且转让股权后并未实际变现为其他形式的资产,该行为实际已降低了***的经济能力及债务清偿能力,进而影响佛山农商银行债权的实现,已损害该银行的合法权益。因此,佛山农商银行要求撤销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二审期间,***、***认为(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的处理结果可以适用于本案,经审查,该案经过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1)粤06民初47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故***、***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认为佛山家博城的资产、租金等财产可以清偿佛山农商银行的债权,但本案目前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佛山农商银行主张的所有债权已经得到全额清偿,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降低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佛山农商银行实现债权的权益,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的规定,佛山农商银行请求***、***支付案涉律师费100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