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顺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逯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顺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英德市鸿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英德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长苏永术
代理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汤有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