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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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22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0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文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路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从本案民事保全账户中扣划部分执行案款(4196384.00元),后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银行、房产、工商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除在刚察县山水林田湖项目办公室的未支付工程款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该工程款(4196384.00元),但因该工程款尚未满足支付条件,故不能执行到位,在约谈申请人时,申请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萍
审判员拉毛多杰
审判员宽特扎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