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0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FJH4Q 法定代表人: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住所: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1MA75KP7L8F 经营者:***,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村村民,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沙沟村村民,住该村**3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门源县浩门金建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上诉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