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尖扎县措周乡措香村居民,现住尖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隆兴镇丰乐村居民,现住该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号楼7层10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95LQW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青海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13000元案款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才***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32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智 审判员 绽  林 审判员 卡 毛 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项千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