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无锡梯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勤新园区**路88号-Q8号。
法定代表人:**呵。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无锡梯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因原告***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并明确申请撤诉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