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82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24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QQ1X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碧川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汐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