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069号
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峰灵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齐家庄办事处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霞,女,北京顺峰灵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伟,男,北京顺峰灵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峰灵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钢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