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83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5号。
法定代理人:刘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朝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