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9民初605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旭,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审理***与***、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0万元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二百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兵
人民陪审员 李和凤
人民陪审员 陈秀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