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1033号
申请人:李召军,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张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
被申请人: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祥。
被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div>
法定代表人:史贵财。
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中建海峡商务广场**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
被申请人: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v>
法定代表人:项立斌。
申请人李召军、***、张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召军、***、张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召军、***、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