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3978号之二
申请人:***,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申请人:***,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依据***、***、**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京0114财保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解除对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