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541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老京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高庄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老京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潘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