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4698号
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乡全民村(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