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4921号之二
原告: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乡全民村(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湘0124民初49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存在笔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湘0124民初49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11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删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卞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