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4921号
申请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乡全民村(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险金额5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磐龙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琴西路支行(账号:44×××87)的银行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