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2087号
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合益村万家组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PCNWP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366号台商大厦附五楼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C34P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市麟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