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泰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4622号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21)5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39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并支付执行费用。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21)5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21)55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刘  浩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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