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滘马岗大桥北岸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西283号东座2410。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6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苑新村支行开设的4××××4_1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8××××0_000001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2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8××××7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8××××9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2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9××××2账户,应冻结金额4117492.29元,实际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执保1315号首先查封,首封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到2024年12月7日,本案已作第十二轮候查封,该房产已抵押给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登记债权数额为236万元。因房产不是本案首封,暂无权处置,如需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必须向首封法院或者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房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执保1315号首先查封,首封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到2024年12月7日,本案已作第十三轮候查封。因房产不是本案首封,暂无权处置,如需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必须向首封法院或者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为粤A9××**、粤A7××**、粤A7××**、粤A8××**,品牌均为江西五十铃牌),上述车辆因不是本案首封,暂无权处置。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工程款项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向相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提取到期债权的通知书。但因未经诉讼确认的第三人到期债权在异议期限内或者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暂无款项可供执行。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已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不需续封,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074348.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43143.49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91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咏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