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93号 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滘马岗大桥北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09858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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