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3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勒流街道新城新埠堤段堤处。
法定代表人:***红。
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街道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2016)粤0606民初19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1420.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中10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算,10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算,5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1日起算,991420.23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1日起算,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全部清还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065元。因义务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的房地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89内有银行存款2717876.7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号牌重型专业车、粤X×××××号牌小型汽车共八辆。上述财产均由本院另案【(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52号】冻结、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查封之日起2年。
本院另案【(2017)粤0606执8667号】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36.43元、57809.63元,合共70046.06元。
另查,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另案冻结、查封、扣划,依法应另案处置、统一分配。除另案冻结、查封、扣划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3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升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