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区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345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新埠堤段堤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金华,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区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区金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信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