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同兴围海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6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5970253.5元、贴现利息930829.99元、税金690000元,以上欠款本金合计7591083.49元(大写:人民币柒佰伍拾玖万壹仟零捌拾叁元肆角玖分)。二、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利保商贸中心的土建施工总承包方,双方签订了《利保商贸中心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土建承包合同),土建承包合同工程款待结算中。现三方一致同意,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7591083.49元的预付工程进度款直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计入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总额中。三、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由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591083.49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按如下约定进度支付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45;开户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内:约定如下: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91083.49元。四、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42544.72元(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财产保全保险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损失),由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签署调解笔录之日起2日内支付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45;开户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龙江支行)内。五、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如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由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按开票金额的3%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发票税金。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每次支付款项前10天向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因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开票所造成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的税务损失以及因本条款未履行而导致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七、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付款事宜不可变更、撤销,但经原被告三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确认变更、停止执行的除外。八、若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三条任意一期款项,则视为未付金额全部到期,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未付款项总额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若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四条支付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款项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若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三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佛山市利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互不得追究责任;若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互不得追究责任。十、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协议第四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冻结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本案诉讼费91784.56元,减半收取45892.2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因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依法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73901.21元,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962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