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代表人:欧阳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8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12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