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8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惠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879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5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305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1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2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执行阶段提起财产查询,各协助单位的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凌巷组(房产证号39×××20)的房产登记信息,现由本院(2017)粤0606执恢173号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待上述房产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78557.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8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