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顺德]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6民初1879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同兴围海边。
法定代表人:余惠生。
被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诉讼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