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8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余惠生。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1905元及利息5190.5元、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7.3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427.29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扣除执行费214.13元,余款1213.16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须待扣押后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住地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213.1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7095.19元(含执行费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8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