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嵘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青海嵘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6632号之三 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系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青海嵘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第18号楼1**10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青海嵘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现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西宁湟水河意隆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